各相關單位:
經市政府批準,現将《進一(One)步促進首台(套)重大(Big)技術裝備示範應用(Use)的(Of)若幹措施》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廈門市工業和(And)信息化局 廈門市财政局
廈門市人(People)民政府國(Country)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
2023年1月17日
進一(One)步促進首台(套)重大(Big)技術裝備示範應用(Use)的(Of)若幹措施
一(One)、支持首台(套)銷售推廣
對我市企業在(Exist)本地研發制造的(Of)首台(套)重大(Big)技術裝備給予專項資金補助,對成套裝備、單機設備屬于(At)工信部國(Country)内首台(套)的(Of),按不(No)超過市場銷售單價60%、最高補助金額不(No)超過500萬的(Of)标準給予補助,屬于(At)福建省國(Country)内首台(套)的(Of)按不(No)超過市場銷售單價60%、最高補助金額不(No)超過200萬的(Of)标準給予補助,屬于(At)福建省省内首台(套)的(Of)按不(No)超過市場銷售單價30%、最高補助金額不(No)超過100萬元的(Of)标準給予補助;對關鍵配套基礎件屬于(At)福建省國(Country)内首台(套)的(Of)按不(No)超過同一(One)批次合同銷售價格60%、最高補助金額不(No)超過30萬的(Of)标準給予補助,屬于(At)福建省省内首台(套)的(Of)按不(No)超過同一(One)批次合同銷售價格30%、最高補助金額不(No)超過20萬元的(Of)标準給予補助。已有同系列型号産品獲得資金補助的(Of)首台(套)重大(Big)技術裝備,不(No)再予以(By)補助。
首台(套)重大(Big)技術裝備企業直接列入廈門市技術創新基金“白名單”。
二、支持首台(套)在(Exist)财政投資項目先試先用(Use)
探索健全優先使用(Use)創新産品的(Of)政府采購政策,符合政策規定的(Of)首台套等創新産品可采用(Use)首購、訂購等方式采購。國(Country)有投資項目的(Of)招标采購,可以(By)通過設置技術标準等措施,鼓勵使用(Use)首台(套)産品。各級政府采購主體可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,采用(Use)采購人(People)和(And)評審專家分别書面推薦供應商等方式,邀請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(Of)首台(套)産品生産企業參與采購活動。
充分發揮國(Country)有企業在(Exist)使用(Use)首台(套)産品中的(Of)表率作(Do)用(Use),按照鼓勵創新、鼓勵嘗試、寬容失敗的(Of)原則,建立首台(套)産品示範應用(Use)容錯機制。對首台(套)項目研制應用(Use)過程中,屬于(At)大(Big)膽探索、先行先試;由于(At)不(No)可抗力、難以(By)預見等因素;經過科學決策、民主決策程序等情形,經研究認定可以(By)容錯。将首台(套)研制、示範應用(Use)情況等納入國(Country)有企業業績考核,對有研制、應用(Use)首台(套)且符合要(Want)求的(Of)企業,在(Exist)業績考核中予以(By)加分。對市國(Country)資委所出(Out)資企業研制首台(套)并獲認定的(Of)予以(By)業績加分;當年有采購應用(Use)省工信廳推廣目錄中首台(套)産品的(Of)予以(By)業績加分;研制首台(套)的(Of)企業,獲得市級首台(套)補助資金視同企業當年業績淨利潤。
三、支持首台(套)參與投标
對已經認定的(Of)首台(套)産品,自認定之日起2年内視同已具備相應業績,供應商使用(Use)首台(套)産品參加應用(Use)綜合評分法的(Of)有關招标投标活動或者其他(He)政府采購活動時(Hour),僅需提交相應首台(套)産品認定證明材料後,則相應業績分值直接爲(For)滿分。在(Exist)我市政府采購等線上(Superior)平台設立展示專欄,發布我市首台(套)産品,引導采購人(People)從采購需求制定、評分标準設置等方面,落實鼓勵采購使用(Use)首台(套)産品政策。對符合國(Country)民經濟發展要(Want)求,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、首次投向市場、暫不(No)具備市場競争力、但具有較大(Big)的(Of)市場潛力和(And)産業帶動作(Do)用(Use),需要(Want)重點扶持的(Of)首台(套)産品,實行政府首購制度,采購人(People)可依法采用(Use)單一(One)來源采購方式開展采購活動。
在(Exist)首台(套)産品投标時(Hour),招标單位不(No)得提出(Out)市場占有率、使用(Use)業績等要(Want)求,不(No)得超出(Out)招标項目實際需要(Want)或套用(Use)特定産品設置評價标準、技術參數等。對于(At)已投保的(Of)首台(套)産品,一(One)般不(No)再收取質量保證金。對于(At)招标人(People)、招标代理機構以(By)不(No)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首台(套)投标的(Of)行爲(For),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根據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一(One)條等規定從嚴查處,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
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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